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八條,除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劃轉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戶保證金。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