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和賣方之間沒有合同協議。發票是付款的前提,貨款是合同的主要義務,票據是合同的附隨義務。壹方不能以另壹方不履行附隨義務作為其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抗辯。
接受貨款和出具票據是賣方的義務,所以賣方應當有出具票據的義務是沒有爭議的。至於這樣是否能形成拒不支付貨款的對抗,因為合同的履行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無論是同時履行合同法第60條規定的抗辯權還是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抗辯權,都要求雙方所欠債務都要有對價。這種“對價”並不要求雙方所承擔的債務在價值上完全相等,而只是大致相等。在實踐中,貨款屬於主要的支付義務,票據的簽發屬於從屬的支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之間沒有對價,所以買受人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者先履行抗辯權。如果買家付款後賣家不出票,如何保護買家的合法權益?有法律救濟途徑,買家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