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買方雖然有權履行或不履行,但必須在期權到期日前作出聲明,買方不履行聲明沒有具體規定,僅限於到期日。壹般在期權合同中預先確定買方履約的申報日期,稱為通知日或申報日,即期權買方要求履行期權合同時,必須在到期日之前的某壹預定日(含該日)之前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做好履約準備。如果買方未能在通知日期前出具履約聲明,則視為放棄授予權。何時設定通知日期是期權合同中規定的,壹般取決於期權的有效期,有的是5天,壹般在L-12天以內。期權賣方有義務和責任接受買方的履約要求。因此,壹旦買方提出履約要求,賣方必須立即做好履約準備,並在到期日前完成相關期貨的交割手續。買賣雙方履行期權相關期貨交割手續的日期稱為“履約日”。嚴格來說,履行日和到期日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期權持有人實際履行購買看漲期權或看跌期權權利的日期。到期日是指期權可以行使的最後日期。根據這個描述,妳不能履行合同。如果買方放棄,賣方將自動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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