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10年11月2日,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設立,核定經營範圍為:組織石油石化產品、專用設備的交易服務(不含期貨交易);能源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租賃機械設備;出租商業用房;貨物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投資及投資管理;銷售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產品(不含壹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化工原料、化學制劑、生物制劑、油漆、焦炭、機械設備、儀器儀表、橡膠制品、塑料制品、燃料油、溶劑油、潤滑油。(以上經營範圍中屬行政許可的,應取得行政許可後方可經營) 。北油所的發起人包括眾多央企:北京國宇偉業資產運營有限公司 、 中海石油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中油房山燕賓油料銷售有限公司、 中國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北油所的“現貨石油”通過其向會員統壹提供的“成品油現貨交易系統交易端”進行。“成品油現貨交易系統交易端”作為交易平臺,本質是電子盤。現其交易品種有:93#汽油(噸)(代碼:ULP1)、 93#汽油(升)(代碼:ULP2); 93#汽油(50)(代碼:ULP3)、 93#汽油100(代碼:ULP4)。根據公開的交易結構,北油所實行會員制,其會員有北油所會員分為:駐場會員、交易會員、授權服務機構會員。駐場會員是指登記註冊在北油所且享受北油所綜合服務(包括登記註冊、交易交收、融資結算、資訊信息、財政獎勵等)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交易會員是指按照北油所相關規定開展現貨交易業務並享受北油所交易交收、融資結算、資訊信息服務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授權服務機構會員是指經北油所審核批準,依據北油所制定的相關規則規定,在北油所授權範圍內從事市場開發和會員服務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北油所的“現貨石油”交易有現貨掛牌交易和現貨競價交易兩種情形。兩種交易流程大同小異。
由於我們尚未見到正式的客戶協議書,根據現有資料可確定北油所“成品油”交易的基本交易規則如下:(壹)報價制度:北油所以國際原油市場價格為基礎,綜合國內價格及人民銀行人民幣兌美元的基準匯率,報出中間指導價。從理論上講,會員可以在中間指導價的基礎上再行報價。(二)采取保證金交易制度。投資者交易之前,需要將真實資金存入北油所銀行賬號。93#汽油(噸)、 93#汽油(升)、 93#汽油(50)、 93#汽油(100)所對應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比例分別為合同價值的4%、 20%、4% 、2.5% 。(三)交易實行最少交易量、最大單筆訂貨量、最大單筆下單量、最少交收數量制度。(四)交易實行點差制度。(五)交易實行風險管理制度,當投資者賬戶風險率達到壹定的數值時,交易系統提示風險;客戶在該區間內必須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轉讓;否則交易系統對客戶訂貨實行代為轉讓,直至風險度達到100%以上。整個交易流程中,客戶可以做多亦可做空,雙向買賣,無任何實物交收。(六)交易時間:每周壹至周五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周壹早06:00至周六早05:15,具體交易時間以北油所公告為準。
祁女士開戶後壹個月內,其交易賬號下產生67筆,交易“93#汽油(噸)”229手,每筆訂單均由買入和賣出兩個相反的訂單構成。交易中,其賬戶至少15次被強行平倉。祁女士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
通過以上事實可以得出:
壹、開戶具有任意性。
在壹個無漲跌幅限制、25-40倍杠桿、接近24小時的連續交易中,無論是交易所、會員還是業務員,並沒有對客戶的基本資料和資信狀況進行調查,沒有任何風險提示,甚至都沒有簽訂書面的《客戶協議書》。業務員為了招攬客戶開戶入金,誇大收益,不揭示風險,在業務上野蠻擴張。
二、交易價格具有欺詐性。
根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原油價格由企業參照國際市場價格自主制定。成品油價格區別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壹)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以及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二)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因此,我國成品油價格可以說是政府控制的。北油所的所謂“報價”,既沒有得到政府部門的授權,也沒有說明其報價所依據的具體國際市場,只不是其電子盤軟件具有引進外部交易參數、通過設定函數生成自主報價的功能而已。更令人不安的是,這些電子盤軟件可以輕易的在軟件市場中獲得,未經過任何第三方機構的安全檢測,也沒有在公安部門備案。
三、交易本質為非法期貨交易。
如何判斷壹項交易是否構成期交易呢?應當從兩方面來進行判斷。壹是形式上是否構成期貨挑剔,判斷要素包括:1.交易的標的具有同質性或不可替代性,即屬於標準化合約;2.公開交易,即對大眾出售;3.集中交易,即多個買主和多個賣主之間,出價最低的買主和競價最高的賣主達成的交易,或經監管機關批準的協商壹致下的非集中競價方式;4.未來交付;5.以保證金(保證金類型包括資金)做擔保,即以擔保機制進行交易;6.以對沖方式完成交易。二是實質上是否構成期貨交易。判斷要素包括:1.交易的目的並非轉移商品所有權,交易雙方並非期待真實交付,而是期望在價格波動中賺取差額利潤;2.交易功能並非促進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發現價格和投資管理。壹項交易行為如果同時符合前述形式和實質上的要件,即可認定為期貨交易。
據此,可以判斷,祁女士在開通交易賬號以後,在未進行實物交收時,其交易標的物為北油所設置的在將來某壹時點交割壹定數量的成品油合約,而非成品油本身。更何況由於設定最小交收數量為500噸,以絕大多數個人投資者的能力,也是不可能交付現貨的。北油所的交易規則明確實行保證金制度、限倉制度、強平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具有低保證金和高杠桿比的投資特點。在該類交易中,客戶的交易全部通過買平賣平方式完成了結,可以認定其交易的目的並非收取成品油,而是為了通過買賣之間的價格差額實現盈利。盡管北油所以“現貨”冠名其交易品種,並不能改變其非法期貨交易的本質。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六、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北油所未取得證監會的經營許可證,向社會公眾所提供非法期期貨交易平臺,甚至可能就是直接交易的壹方,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已涉嫌嚴重違法。
期貨交易相對於壹般現貨買賣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如期貨交易可以無限制地在未依法設立的期貨市場中進行了行,可能導致因缺少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範,市場價格被操縱,引發市場秩序混亂和巨大的市場風險。未依法設立的期貨市場因不受監管,無法實現客戶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面臨資金被挪用、自己承擔風險頭寸、對手欺詐交易等巨大風險,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基於此,非法期貨交易應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返還。
此外,此類似的交易平臺已在寧波、廈門、深圳、沈陽等多地出現,其交易機制與前述描述類似。目前,北京法院已依法受理祁女士的起訴,我們期待法院早日對本案作出公正裁決,維護祁女士的正當投資利益。欲了解案件進展的投資者可以和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建議遭遇類似陷阱的投資者積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