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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盤價是怎樣確定的

開盤價即集合競價,通過集合競價最後得到的那個價位(即開盤價或收盤價),均不得高於在這個價位下能成交的所有申買價,也不得低於這個價位下所以的申賣價,這也是為了同時滿足買賣雙方的需求。假如最終成交價格高於某壹委托申買價,那個這壹申買者便不會同意成交。同理,假如成交價格如果低於某壹申賣價,那麽這壹申賣者也不會同意成交,這筆買賣交易便無法達成,因此不能計入集合競價最大成交量的考量。

在集合競價輸入價格完成後,在某壹價位下能成交的筆數達到最大(申買價必須不低於這個價位、申賣價必須不高於這個價位才被視為有效,計入成交筆數),那麽這個價位則為集合競價最終得到的成交價位(即開盤/收盤價)。

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壹價格下的申報原則上按電腦主機接受的先後順序排序。在集合競價時間段內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交易,而是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

在連續競價(下文將講解)方式下的“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體現在撮合成交上。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在兩個優先中,價格優先於時間,時間的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產生原則

期貨市場開盤價是通過集合競價產生,而集合競價的產生原則又與正常交易中的價格成交原則有區別,所以在個別情況下就會產生申報買價高於開盤價或申報賣價低於開盤價而不能成交的現象。

開盤價即集合競價,它的產生原則是:某壹個股票在9:00——9:25之間由買賣雙方向深滬股市發出的委托單中買賣雙方委托價壹致股價,但值得說明的是壹這個“壹致股價”是指能夠單筆撮合量最大量的那個“壹致股價”,它不壹定是買賣雙方委托價壹致的最高價。在9:00——9:25之間產生的“集合競價”不執行在9:30以後“連續競價”中當委托價壹致時所執行的“時間優先”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詞條 開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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