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品油零售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地區成品油零售體系布局規劃;
2.成品油零售網點設計建設符合《汽車加氣站設計建設規範》,並通過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驗收;
3.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壹.申請程序
(壹)登記上報並打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壹式三份),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縣(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收到企業申請後,應在5日內完成對提交材料的審查。符合舉報條件的,簽署“同意舉報”意見,報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及時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二)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收到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下屬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在10天內組成評審組(至少2人),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檢查表》規定的標準,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評審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將提出整改意見,企業整改後重新申報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以下程序辦理。
二、處理程序
(壹)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可以當場存在。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或者《駁回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按照要求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五)受理申請後,各級安全生產監管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申請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審查驗收組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檢查表》,並對所填內容負責。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對相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決定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出具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市發改委項目核準。由市經貿局初審,報市經貿委審批,報省經貿委審批。省經貿委給加油站做了答復。
2.計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人憑省經貿委批準的文件向規劃、國土、建設、消防、安監、環保等部門申報辦理加油站建設手續。
3.建委的施工許可證,除了公安消防部門和環保局的驗收意見,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加油機計量合格證,加油員資格證。
4、有氣象局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5.加油站竣工後,應當向規劃、土地、建設、消防、環保、安監、技術監督等部門申請驗收或者發證。
6.獲得各職能部門驗收後,向市經貿委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市經貿委向省經貿委申請驗收並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總結壹下:主要通過市經貿局、省經貿委、規劃、國土、建設、消防、安監、環保等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條石油、化工等生產、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和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和處置。油氣儲存庫、加氣站、原油和成品油碼頭、原油和成品油運輸船、油輪和天然氣船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