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以下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以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及其他普通員工;上述董事、監事和員工不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其他所有職工,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挪用購房定金情節嚴重的,構成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