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比例是1.5,殘疾人的就業比例規定: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級政府規定。
2、招用殘疾人低於法定比例的,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法律依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