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關於傳銷的法律似乎只有在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條也適用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對於傳銷組織的普通人員除涉嫌數額巨大的壹般認定為受害者,所以通常教育壹下就放了。
傳銷組織在宣傳時肯定說不違法,如果說實話違法,還能騙人嗎?至於小孩更簡單,反正都是為了騙錢,多壹個人還不好嗎?
傳銷組織壹般都是盜借別公司的名字,反正都是騙用那壹個公司的都無所謂。但天津天師的最多。
經理總是說是去吃賓館住賓館,為什麽都不說住的到底是哪家高級的賓館呢?因為是違法的(他們已經違法了,上面那壹條。)告訴妳等妳告他,然後等人逮,唉
其他問題建議妳看壹下視頻。
下面是壹個連接,妳認真把所有視頻看完,再結合自身看到的,聽到的對比壹下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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