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第八章第105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
第壹百零五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職業,不得從事網絡傳銷和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營利性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和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制作商品。
擴展數據:
第八章?與外國軍事人員的交流
第九十九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在與外籍人員交往時,必須遵紀守法,維護良好形象,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利益。
第壹百條?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國防教育活動,由旅(團)級以上單位聯系當地有關單位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準擅自組織參觀重要裝備和軍事設施,不準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
第壹百零壹條?軍人參加地方社會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經有審批權限的單位批準。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軍人不得接觸社會上的非法組織、非法出版物和有關人員,不得組織或參加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不得擅自在地方學術活動中發表言論。
第壹百零二條?軍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須經旅以上單位批準,並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不得印有軍號或者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壹百零三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只有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才能參加地方組織的非營利性文藝、體育競賽等活動。不準穿軍裝以個人名義參加競賽活動,不準公開軍隊番號、代號。軍隊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比賽、模特比賽、娛樂節目等活動。
第壹百零四條?士兵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物,不得參加當地非政府組織的剪彩和慶祝活動。
第壹百零五條?軍人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經商、從事其他職業和本職工作以外的網絡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營利性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和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制作商品。
第壹百零六條?軍隊單位必須全面落實軍隊停止有償服務的要求。根據軍民融合發展需要,確需向社會和個人提供服務的,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地方單位或個人提供不當服務和保護。
第107條?軍隊單位應當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營房和軍事開放活動,不得擅自擴大開放範圍或者影響部隊正常秩序。
第壹百零八條?擔負歡迎外國人任務的軍事單位,要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改變協議規範、演示課目、隊列動作和操作規範,不得組織或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觀察過程中士兵不得擅自拍照錄像。
第壹百零九條?參加中外聯合軍事演習的軍事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前往外國軍營,不得邀請外國軍事人員參觀我軍營,不得組織宴請,不得擅自與外國軍事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系。
第110條?軍隊單位和人員要嚴格執行新聞采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批準采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範圍。
第111條?未經授權,士兵不得與國(境)外人員交流。經批準與國(境)外人員通信的,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在國(境)外執行軍事外交等任務的人員,也應尊重所在國(地區)的宗教和風俗習慣。
第112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在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時,應當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的饋贈。
第113條?軍隊單位組織士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願,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害官兵合法權益。
第114條?軍人應當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蝕,不得收聽收看國(境)外帶有政治問題的廣播、電視和網絡節目,不得在大眾傳媒上從事征婚、求職、交友,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編造、傳播帶有政治問題的政治謠言等信息,不得編造、傳播危害公共安全、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網絡平臺從事違法違紀、損害軍人形象的活動。
第115條?不準軍人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和不必要的接觸,不準參加不健康的消費和娛樂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