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差風險低。與合同標準化程度更高的保險期貨或期權相比,巨災債券合同的基差風險更低,使得風險轉移更加完全。
1.沒有信用風險。債券發行募集的資金由SPR公司存放在信托機構,信托基金余額僅在巨災損失發生或債券到期後使用。所以買賣雙方的信用風險幾乎不存在。
3.增加承保能力。通過發行巨災債券,資本市場的資金可以直接參與保險市場風險的承保,增加了整個巨災市場的承保能力,這樣再保險或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也會增加。
4.穩定市場價格。長期以來,傳統巨災再保險的價格相當不穩定,市場價格往往因巨災頻發而不斷上漲,甚至無人願意提供承保。因此,通過發行巨災債券可以有效穩定巨災再保險市場的價格。
5.債券的非衍生產品。巨災債券是債券的壹種,不是衍生產品。可作為壽險業、養老金或年金公司的投資工具,在監管法規的認定上僅作為債券交易。
6.它可以降低投資組合風險。巨災債券是零貝塔投資工具,不存在市場風險。根據投資組合理論,巨災債券可以降低投資組合風險。
根據所承擔的風險賺取合理的報酬。也就是說,根據投資者承擔風險的程度,支付風險利息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