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是指經紀人向客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後者是指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中介。
指令居間的,報酬由委托人支付;
居間發生時,報酬應支付給訂立合同的當事人。
所謂指示中介,是指中介尋找委托人,尋找並指示能夠與委托人建立合同關系的人,它是直接面向委托人的。
所謂媒介居間,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尋找、介紹、撮合,既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又與委托人和第三人打交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
問題二:中介行為介紹中介,本質上是壹種商業形式,是壹種牽線搭橋、推薦媒介、促進雙方交易的經紀活動。壹般中間人就是為平等主體從事這種經紀活動而獲得報酬的人。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下:
問題三:什麽是“中介行為”?什麽是“違紀行為”?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中介是介紹投資者簽約或提供簽約機會的人或組織。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經紀合同時發揮媒介作用。
懲戒合同是指當事人壹方根據對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收取報酬的合同。其中,以個人名義為另壹方辦理業務的人為經紀人。所謂經紀公司,就是獨立的商人,其業務就是經紀行為。經紀人屬於獨立商人。
因此,懲戒行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根據對方的委托收取報酬的活動。
問題4: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事後不滿意,指調解的效力;
復議必須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為目的。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 *責任,即行政主體基於行政權力的行政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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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銷售中介是什麽意思?甲、乙雙方的中介為居間人,明知甲、乙雙方的交易需要或者必須需要居間人服務並協商向其收取部分服務費。
問題6:關於中介機構是否必須具備特殊業務資格,根據有關中介行為的法律規定,有兩種意見:壹是“中介機構只能是經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批準的從事中介業務的法人或者公民”(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第594頁,法律出版社,1999版)。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不特殊,法人和公民都可以成為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參見《合同法新論》?具體規定,第33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有必要對專門從事中介服務(中介業務)的公司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並經註冊登記後方可經營。對於法人或者從事其他業務的公民,為他人之間的交易提供便利的,其行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是合法的中介行為,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報酬。
問題7:中間人是什麽意思?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壹種制度。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
中間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以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壹種制度。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
中介和代理的區別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基於代理權代表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有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不代表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只是向被代理人報告締約機會或作為締約媒介,不參與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經紀人沒有義務把處理事務的後果交給委托人。簡而言之,居間人不得代表委托人實施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表委托人實施法律行為。另外,中介通常是有償行為,而代理也包括無償代理。
期貨經紀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第三部分第十條指出,期貨市場中介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為其提供締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按照約定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
問題8:什麽是“中間人”?它到底是做什麽的?居間行為是指根據雙方約定,壹方在為另壹方報告交易機會時提供商業信息,另壹方在其介紹的交易成立後向經紀人支付壹定報酬的行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居間人起著穿針引線的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的名義向第三人表示意思。
問題9:什麽是中介合同?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下:
第壹,客戶主動找中介。比如A有房子要出租,他找B公司作為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B公司在其公司註冊的租客中為其找到合適的人選,即C公司,C公司是出租房屋的委托人,A和C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B公司收取代理費(傭金)。按照目前國內此類中介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由租房者支付。
第二,經紀人主動找客戶。中介往往消息靈通。比如,甲方知道某地有東西賣,急需購買的乙方卻不知道。甲方將訂立合同的信息報告給乙方,並為乙方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使乙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某個地方購買到自己需要的東西,乙方將向甲方支付壹定的傭金..
以上兩種中介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第壹種情況,A和C都是B公司的客戶,第二種情況,雖然A先找到了B,但B最終成為A的客戶,B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中的中間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在交易雙方之間起介紹和幫助作用的中間人。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事務完成後,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決定是否向受托人支付報酬。中介行為的目的是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並獲得報酬。因此,居間合同的壹個典型特征就是報酬。
中介行為可分為提供簽約機會的報告中介、提供介紹服務的媒介中介以及報告中介和媒介中介。
關於經紀人是否必須是具有特殊業務資格的人,有兩種觀點:壹是經紀人只能是經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批準的從事經紀業務的法人或公民(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第594頁)。
法律出版社,1999版)。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不特殊,法人和公民都可以成為居間合同的中介人(參見《新合同法理論》)。具體規定,第33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有必要對專門從事中介服務(中介業務)的公司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並經註冊登記後方可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