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1)行紀人已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有權請求全額報酬;(二)因委托人不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合同義務而提前終止委托合同的,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三)行紀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可以就已完成部分請求支付報酬。報酬的數額壹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報酬原則上應當在委托事務完成後支付,但當事人約定提前或者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照約定執行。如果寄售貨物獲得的價格高於原協議,或者購買貨物支付的報酬低於原協議,可以約定按比例增加報酬。委托人支付給行紀人的報酬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委托物有留置權。根據《擔保法》關於留置物的規定,受托人留置委托後,受托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催告的,行紀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受托人應當支付的報酬的部分,剩余部分歸受托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報酬,行紀人有權請求受托人繼續清償。《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1項規定:“行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經紀人應當在滿足下列條件後行使請求權:(1)委托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成立。經紀人的請求權是基於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問合同成立後是履行還是解除。(2)委托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有效。委托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認定該合同自始無效,經紀人不得要求報酬。(3)委托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的合同。(4)委托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與居間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是居間人行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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