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居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中介費,只要該費用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當事人認可約定的中介費,中介費就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執行。
壹、居間合同生效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中介作為中介的壹種形式,旨在將同壹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壹起,以促成交易後獲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哪種中介,中介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是在交易雙方之間起到介紹和幫助作用的中介。
二、經紀人獲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1.引入的合同必須成立;
2.合同的成立與經紀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
只有兩者同時具備時,委托人才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以上是關於中介費超過10%是否違法的相關內容。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中介費的限額,所以不能認定為違法。但雙方簽訂中介合同時,中介要實事求是,按照行業規範合理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3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給付;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第十條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為其提供簽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居間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中介人應當獨立承擔因中介經紀關系而產生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