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壹金後月收入-扣除標準
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
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如果個人居間費收入過多的話,是需要加成征收的,要交的個人所得稅也會增加。自己繳稅的稅費相對較高,收入會大大減少。因此,想要合法有效地節省繳納稅款,可以通過專註稅籌多年的比安財穗靈活用工平臺籌劃方案,減少稅負。
居間作為中介的壹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壹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壹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合同發生的費用就是居間費用,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壹,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托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