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指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產生的非法所得和收入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境外洗錢構成洗錢罪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量刑。情節嚴重的,壹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的方式多種多樣,最常見的有以下五種方式:
1,利用金融機構。包括:偽造商業票據;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用票據開戶進行洗錢;利用銀行存款的國際轉移進行洗錢;信用恢復;利用期貨和期權洗錢。
2.通過投資經營壹個行業的方法。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隱瞞公司真實所有人;投資現金密集型行業;利用假的金融公司、律師事務所等機構洗錢。
3.通過商品交易活動。由於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嚴格限制,洗錢者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輕松將現金轉換為銀行存款,但持有大量現金對於犯罪組織來說是極其危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1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來源、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