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為了偵破案件的需要,是可以對 犯罪嫌疑人 的財產進行凍結的。 公安機關有權根據案件偵破,和審理的需要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根據《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對於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劃轉、轉賬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條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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