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第二十八條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高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時,應當履行以下適當性義務:①追加了解投資者的相關信息;②向投資者提供特別風險警示書,揭示該產品或服務的高風險特征,由投資者簽字確認;③給予投資者至少24小時的冷靜期或至少增加壹次回訪告知特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