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①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詳細分類管理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投資者類別轉換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價數據庫的。(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了解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分類義務的;(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分類的;6.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規定錄音、錄像或者采取配套標識安排的;(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照要求制定或者執行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相應自查的;⑨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資料的;(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