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壹種是我國刑法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此外,我國刑法其他各章規定的壹些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銷售假藥罪、販賣毒品罪、受賄罪等,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有貪汙、賄賂、行賄、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逃避註冊資本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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