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的轉讓取決於公司赴港上市所采用的法律框架。
如果是VIE(俗稱“協議安排”),確實境內公司和境外離岸公司持有的股份不是壹回事,當然不能在境外交易。
如果要交易的話,公司需要安排這些原始股東的股份在境外離岸公司恢復,並在證券公司註冊,這樣在上市鎖定期到期後才可以交易。而國內很多公司所謂的員工原始股只是個人和公司之間的協議,並沒有在工商局進行過變更。
理論上,這部分股權上市時如何認定存在法律障礙。另外,持有大量股票或者公司高管,對於賣出股票有壹定的限制,要看公司的規定,而香港市場壹般可以馬上賣出股票,但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