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暫不適用。《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中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號”目前也無需填寫。
2、貨到匯款項下,對於同壹張報關單擬分不同時期付款的,如何辦理《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
答:將單筆報關單中預計付款日期超過90天(含90天),小於180天的金額進行匯總,如果未付匯金額大於50萬美元,可將未付匯金額做壹次性登記。《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中“預計付匯日期”填寫最後壹筆預計付匯日期。
3、如果企業在登記的延期期限內擬使用壹份《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在不同的銀行分批付匯如何操作?
答:不可憑壹份《登記表》在多家銀行辦理付匯業務。如壹筆延期付匯需在多家銀行辦理,進口單位應當事前將延期付匯總額進行拆分,按照不同的付匯銀行,辦理延期付匯登記表。
4、壹份《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可否多次使用?
答:可以,但只能在壹家銀行使用。銀行在《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上簽註每次付匯金額和加蓋業務章,並將《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復印件報送外匯局,最後壹次付款後,由銀行將《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第三聯原件交送外匯局。
5、對於信用證、進口代收項下已到單,進口單位要求延長付款期限的,銀行需審核有效貨運單據、信用證修改函等相關商業單證,但若無修改函,如何辦理?
答:按銀行慣例操作。信用證項下可用國外議付行電文替代信用證修改函。針對無信用證修改函的情況,進口單位應當提交延期付匯申請函,銀行應當審核信用證規定提交的有效單據。進口代收項下,銀行可憑國外寄單行提交的有效單據辦理,付款人無須提供國外電文或修改函。
6、對於異地付匯的,外匯指定銀行可否直接憑異地外匯局出具的《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辦理付匯?
答:可以。但必須同時憑異地付匯的《進口付匯備案表》辦理。
7、《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中的延期付款期限(天)如何界定?
答:用預計付匯日期減報關單上標明的進口日期。
8、如何理解延長付款期限超過90天和90天以上遠期付匯?
答:延長付款期限超過90天為已承兌並確定了到期日後再延長的付款期限超過90天(含90天)。90天以上遠期付匯是指銀行收到有效單據和匯票後對外承兌90天以上(含90天)付匯的遠期信用證/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