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風險:最常見的風險之壹。即由於交易對手破產或者無法履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風險;
2.市場風險:由於匯率、利率等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金融期權價格波動的風險;
3.操作風險:又名運營風險,即由於人為錯誤、欺詐、內部風險控制不當所導致的損失風險,也是現今法律法規主要規制的對象;
4.流動性風險:即合約持有者將合約轉讓變現的風險;
5.結算風險:又名交割風險,即交易對手在交割期限屆滿時無法按時付款或交貨,以此所造成的風險;
6.系統風險:政治、經濟、社會等大環境引發的普遍性經濟蕭條低迷的風險,壹般而言,此類風險是經濟學上個人及機構投資者所無法回避的風險;
7.法律風險:由於法律法規不健全,或者立法後沒有得到切實的貫徹而引起的對交易主體缺乏有力的制約和保護的現象。且由於金融期權的創新性,即使有相關法規出臺,也因為沒有經過時間和案例的考驗而缺乏穩定性與說服力。 1.金融期權的杠桿性特征
杠桿性是幾乎所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對於期權交易而言,投資者只需花很少的壹筆權利金費用即可進行交易。然而,這種“四兩撥千斤”的特點很容易讓人忽略了到期交割時必須承擔的100%的盈虧風險。大多數缺乏投資經驗、風險意識不足的投資者,往往只關註權利金的大小(即目前付出的成本)以及未來可以產生的巨大收益,卻偏偏對風險抱著僥幸或者過於自信的心理。總之,金融期權這種“失之毫厘,謬以千裏”的驚人放大倍率,票面價值遠遠大於實際價值的特性,是產生金融風險的根本前提之壹。
2.期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自治協議很可能脫離真實的資本運作
3.對於金融期權而言,理論上,根據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雙方可以就協定價格以及合約數量做出任意規定,只要雙方都接受即可然而,這種天馬行空式的極具想象力的遊戲規則卻很可能偏離真實資本的運作,產生出巨大的泡沫效應。
4.金融期權的決定性因素本身波動劇烈頻繁
金融期權誕生伊始即是為浮動匯率制下的基礎金融工具規避風險,針對股票、債券、外匯風險分別發明了股票期權、利率期權和外匯期權。可以說,金融期權誕生的前提就是基礎金融工具價格走勢的撲朔迷離。
5.投資組合的專業性強,每組交易的組合條件都不同,制定針對性的法規難度大
金融期權交易的投資組合千變萬化,每壹種投資組合的前提條件都不同,如何劃定能覆蓋這所有組合的分界層面,如何應當是經濟學家與法學家***同合作的任務。
6.按照現行會計制度存在風險隱患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對象是期貨合約,根據現行會計準則,在交易結果發生前,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中沒有衍生品交易的記錄,財務報表不會反映潛在的盈虧狀況。這使得高層管理信息獲取存在嚴重滯後,為交易監管提供了嚴重的時間障礙。
7.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場外交易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交易的市場。由於價格的不透明度以及缺乏交易所的規範規制,其往往是嚴重投機行為的交易場所,因此場外交易也是風險成因的重要組成因素。目前場外交易在我國還沒有合法地位,國務院出臺的壹系列條例、意見和通知中都明確規定,期貨交易(包括期權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8.遊資惡炒
中國證券市場的瘋狂繁榮跟部分國內遊資炒作不無關系。以溫州民營企業的剩余資金為代表的國內遊資,由於沒有合理的投資渠道,加上其逐利的本性,壹旦出現任何獲利機會,便蜂擁而上,造成極大的不安定隱患。
9.投資誤導
壹些所謂“股評家”等出於某種目的在媒體上信口開河,其不負責任的言論為民眾接受相信,最終使得廣大投資者收益受損。
10.投資組合設計不當
金融期權獲利投資組合是壹種專業性極強的計算結果,壹般投資個人往往無法精確計算出最佳盈利點與止損點,從而承擔了壹定的由於投資組合設計不當造成虧損的風險。
11.投機過度
以賣出看跌期權為例。而壹些情況下,在投資者在賣出的同時,手上很可能是沒有該買賣標的物的,這種投機方式非常危險,因為壹旦價格走勢背離預期,期權賣家需要用市場價把標的物從市場上買回,再以協定價格高買低賣給期權買家。盡管理論上的風險無限性僅僅是小概率事件,但壹旦真的出現,加上杠桿倍率,期權賣家往往沒有足夠的資金用市場價把標的物買回,再用協定價格售出。縱觀國際市場重大期權虧損事件,實力雄厚的財團最後多是被巨額逼空導致破產的。這種高風險性投機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同樣是法律需要規制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