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兩項,根據《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第16條的規定,投資者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A、B兩項,《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第15條的規定,投資者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應當包括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金融
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壹筆委托分次成交的視為壹筆成交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