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四十條A項規定,投資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證明,應當是現任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勞動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
其中第三十九條B項規定,投資者提供的工資條應為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如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工資條銀行卡收單、工資條活期存折等。
其中第三十八條C項規定,投資者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所得稅完稅證明應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近壹年度個人所得稅稅單。
第三十七條D項規定,投資人提供的年度收入證明應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所得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賬單或其他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