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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交易和金融股權交易有什麽區別?

金融期權和金融期貨的區別1,標的物不壹樣,金融期權和金融期貨的標的物也不壹樣。壹般來說,凡是可以進行期貨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以進行期權交易。但是,可以作為期權交易的金融產品不可以作為期貨交易。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交易,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交易。壹般來說,金融期權的標的物比金融期貨多。

隨著金融期權的發展,其標的物有增加的趨勢。金融期貨中很多不能交易的東西都可以作為金融期權的標的物,甚至金融期權合約本身也成為了金融期權的標的物,也就是所謂的復合期權。

2.投資者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稱的,即對於任何壹方,既有要求對方履行的權利,也有自己履行的義務。然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不同的性能保證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需要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賣方,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賣方,才需要開立保證金賬戶,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履行義務。對於期權購買者來說,由於期權合同沒有約定他的義務,他不需要開立保證金賬戶,所以他不需要繳納任何保證金。

4.不同的現金流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之間不存在現金收付關系,但交易後由於每日結算制度,雙方都會因價格變動而產生現金流,即盈利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會增加,而虧損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會減少。虧損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低於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補交追加保證金。因此,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必須保持壹定的高流動性資產,以備不時之需。

在金融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必須向期權賣方支付壹定的期權費,才能獲得期權合同賦予的權利;但交易後,除了應有的履行外,交易雙方之間並無現金流。

5.盈虧的特點不壹樣。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或要求提前交割或延遲交割,只能在到期前隨時通過反向交易進行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但在套期保值或到期交割之前,價格變動必然會使壹方盈利,另壹方虧損,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取決於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從理論上講,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潛在損益是無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稱,其在交易中的盈虧也是不對稱的。從理論上講,期權買家在交易中的潛在損失是有限的,僅限於支付的期權費,但可能的利潤是無限的;相反,期權賣方在交易中獲得的利潤是有限的,僅限於收取的期權費,但可能的損失是無限的。當然,在現實的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合約很少被執行,期權賣方不壹定總是處於劣勢。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是不壹樣的。

金融期權和金融期貨是常見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其功能和作用是不同的。

人們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不利價格變動帶來的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價格變動有利可能獲得的利益。人們使用金融期權來對沖,如果價格發生不利變化,對沖者可以通過行使期權來避免損失;如果價格有利地變化,套期保值者可以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這樣,通過金融期權交易,既可以避免不利的價格變動帶來的損失,又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留有利的價格變動帶來的收益。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金融期權比金融期貨更有利。這是因為,從保值的角度來看,金融期貨通常比金融期權更有效、更便宜,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真正保值獲利並不容易。

所以金融期權和金融期貨可以說是各有優劣。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人們往往將它們組合起來,通過壹定的組合或搭配來達到特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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