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準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分別頒發。金融監管根據時段劃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後監管,市場準入制度是事前監管的核心,金融許可證則是市場準入制度的常態表現。
用途: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2、金融牌照種類
在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托、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
我國的金融牌照及申請條件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壹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信托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參考資料:
金融牌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