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2.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並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對具有洗錢或恐怖融資不同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交易采取相應措施,了解客戶、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以及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和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每筆交易都能夠被充分復制,為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和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調查洗錢案件提供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