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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記錄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PBOC)、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2.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並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對具有洗錢或恐怖融資不同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交易采取相應措施,了解客戶、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以及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和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每筆交易都能夠被充分復制,為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和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調查洗錢案件提供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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