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可疑交易報告的參考因素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壹)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註的其他因素。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