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壹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票據,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