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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對國際金融法的影響

金融創新是指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國家放松金融管制以來,金融領域內各種要素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所產生的新事物。層出不窮的新金融工具,廣泛采用的新金融技術,不斷形成的新金融市場,浪潮般地沖擊著金融領域。在金融創新背景下,國際金融生活日益復雜多變,導致作為國際金融生活調整器和控制機制的國際金融法出現了壹系列顯著的變化。明確金融創新對國際金融法產生的重大影響,對未來的國際金融法改革將具有直接的借鑒意義。 

  壹、 融創新拓寬了國際金融法的調整範圍 

 隨著金融工具、金融市場和金融技術不斷創新,跨國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迅速發展,國際信貸和國際證券融資規模持續擴大,發展中國家更多地參與國際金融活動,國際金融關系無論在主體還是客體範圍方面都得到極大擴展。金融創新導致的國際金融關系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客觀上要求國際金融法隨著國際金融關系的發展而跟進創新,擴大調整範圍,通過確認、調節、整和等手段為金融創新提供制度保障。例如,隨著互換、期權、遠期利率協議等金融工具的出現,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證監會組織聯合發布了1994年《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南》、1998年《關於銀行與證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監管信息框架》等建議案;由於金融同質化促成了廣泛從事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集團的出現,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業監管協會三方組成的“聯合論壇”於1999年推出《多元化金融企業集團的監管》。國際金融法的調整範圍不斷擴大,迄今已涵蓋國際銀行、國際證券、國際保險、國際信托等領域,所管轄的金融市場由傳統市場擴大到歐洲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期貨市場、期權市場等新興市場。 

 二、 金融創新促成了國際金融法政策取向的轉變 

 國際金融法在經過了初期的管制、七八十年代的放松管制以後,現已逐步顯現出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並舉的政策取向。放松金融管制就是放松政府基於政策性目的而對國際金融業的全局性幹預管理,它是目前國際金融立法的主流方向。無論是發達國家長期推行的金融市場化,還是經濟轉軌國家正在進行的金融業改革,均以放松金融管制為基本目標。許多國家紛紛通過修改金融法律法規,取消了長期執行的許多限制,為金融創新的深入進行和金融市場的開放和變革提供法律上的便利,如打破各種不同性質銀行業務範圍的嚴格界限,實行業務交叉;取消各種金融機構之間的嚴格界限,允許金融機構的業務相互滲透;放松金融機構拓展海外業務的限制;此外,還表現在壹些國家的金融*逐步改變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和對海外金融活動的種種限制。與此同時,為了防範金融創新帶來的國際金融風險,保障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國際社會及各國政府又十分註意加大對國際金融活動的日常監管力度,形成了壹些的行業性國際監管原則和標準,如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從80年代以來,各國的金融法制改革經歷了壹個從嚴格到寬松,繼而寬松與嚴格並舉的過程,體現了國際金融法在政策取向上已轉向“管”與“放”平衡的發展趨勢。 

 三、金融創新增強了國際金融法規則的科技含量和市場導向性 

 “管制———創新———再管制———再創新”是國際金融法發展的規律,這就使國際金融法緊跟金融市場的變幻和金融技術創新的步伐而處於不斷的變化和發展之中,成為法律體系中科技含量、市場導向性的部門之壹。例如,跟隨電子貨幣、網絡銀行等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創新,國際社會和有關國家紛紛制定電子金融法: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通過《電子商務示範法》、《國際貸記劃撥法》;新加坡1998年通過《電子交易法》;澳大利亞1999年通過《電子交易法》;美國統壹州法委員會1999年通過《統壹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等,以應對電子金融的挑戰,加強電子轉賬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管制,保護顧客隱私和權益,防範“機器故障風險”和計算機犯罪。此外,許多國際金融法規則的出臺和修訂,都是對金融創新這壹變化中的國際金融實踐予以靈敏回應的結果,具有很強的市場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國際銀行監管的文件群就是典型代表。為應對金融創新帶來的不斷放大的國際金融風險和頻繁發生的國際金融危機,巴塞爾委員會針對不同的風險情況和危機原因,予以迅速有效的回應,及時出臺了各類巴塞爾文件。例如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銀行事件,導致了《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修訂和1996年《市場風險修正案》的問世。 

 四、金融創新促進了各國金融法制的統壹化和協調化 

 首先,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業務規模化和國際化、金融市場全球化和資本流動自由化,必然要求沖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籬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從而沖擊了國別金融制度壁壘,推動了各國金融立法的國際化;其次,金融創新意味著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風險擴大,為保障交易安全、防範金融風險,各國積極參與國際金融交流與合作,參與多邊金融談判和條約締結,在這壹過程中讓渡或限制部分金融主權,促進金融法的統壹化。此外,金融創新大大加劇了各國金融領域的競爭,但由於各國金融法制的差異,造成國際金融市場嚴重的競爭扭曲,不利於實現各國金融權力的合理配置和形成公平合理的國際競爭機制,從而制約了國際金融業健康發展。因此,面對金融創新帶來的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競爭,各國紛紛加快金融法制建設,以重塑或改善本國的金融環境,促進金融交易安全與繁榮。近年來,各國在金融實踐中積極引進他國先進立法,競相采用國際金融慣例,使得各國金融法制表現出相當程度的相似性,各國涉外金融法日益與國際金融統壹法接軌。金融法制的統壹化和協調化既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也是金融創新走向深化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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