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控辦法的目的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行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等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適用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本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以下類型:
(壹)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四)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五)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本辦法將控股或實際控制統稱為實質控制。金融控股集團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