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經紀商與期貨居間人同樣是處在客戶與期貨公司之間,同樣是連接客戶與期貨公司的橋梁和紐帶,那麽,為什麽同為客戶與期貨公司紐帶的叫法不同呢?為什麽要分開為介紹經紀商和期貨居間人呢?這兩者之間有什麽不同?又如何對他們進行區分呢?
壹、從概念上來區分
1介紹經紀商
介紹經紀商業務(IntroducedBroker)是指個人或者機構將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的業務,由此可知,介紹經紀商指的期貨公司開發客戶的個人或機構。證券公司通過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為期貨公司帶來客戶的業務,客戶也能夠通過證券公司參與期貨交易。
2期貨居間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內涵期貨居間人是接受客戶或者期貨公司的委托,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公民或法人。
二、從業務收入來源上來區分
1介紹經紀商
個人或機構作為介紹經紀商的業務收入來源是期貨公司,將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客戶通過證券公司參加期貨交易,由期貨公司支付壹定傭金給介紹經紀商。
2期貨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提供的業務是雙向的,可以給客戶,也可以給期貨公司,根據提供服務的對象來收費。即向客戶提供訂約機會或服務即可向客戶收取報酬,向期貨公司提供訂約機會或服務則向期貨公司收取報酬。
三、從性質上劃分
1介紹經紀商
從事介紹經紀業務的個人或機構,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2期貨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獨立於客戶和公司之外,不是期貨公司所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
四、從責任的劃分上來區分
1介紹經紀商
介紹經紀商是由總部授權的,總部承擔連帶責任。
2期貨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產生的民事責任。
從上來看,可以將介紹經紀商比作全職,則期貨居間人相當於兼職。期貨居間人不享受公司工資、保險和福利等待遇,僅領取業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