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CE J001-2011)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本標準規定了用於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炭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運輸要求等。
1.2 本標準規定的焦炭是指以煉焦煤為主要原料,以高溫幹餾等方法得到的用於高爐煉鐵的冶金焦炭。
1.3 本標準適用於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和替代品。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996 冶金焦炭
GB/T 1997 焦炭試樣的采取和制備
GB/T 2001 焦炭工業分析測定方法
GB/T 2005 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篩分組成的測定方法
GB/T 2006 冶金焦炭機械強度的測定方法
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測定方法
GB/T 4000 焦炭反應性及反應後強度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T 9977 焦化產品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 9977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4 質量要求
4.1 標準品質量要求
指標
質量標準(%)
灰分Ad
≤12.5
硫分St,d
≤0.65
抗碎強度M40
≥82
耐磨強度M10
≤7.5
反應性CRI
≤28
反應後強度CSR
≥62
揮發分Vdaf
≤1.5
焦末(<25mm)含量
入庫≤5.0
出庫≤7.0
粒度(≥25mm)
入庫≥95.0
出庫≥93.0
4.2 替代品質量差異與升貼水
指標
允許範圍(%)
升貼水(元/噸)
灰分Ad
>12.5且≤13.0
每增加0.1%,扣價3
>13.0且≤13.5
每增加0.1%,扣價5
>13.5且≤14.0
每增加0.1%,扣價10
硫分St,d
>0.65且≤0.70
每增加0.01%,扣價3
>0.70且≤0.75
每增加0.01%,扣價5
>0.75且≤0.80
每增加0.01%,扣價10
反應後強度CSR
≥55且<62
出現任壹項扣價50;
出現多項不累扣
反應性CRI
>28且≤32
抗碎強度M40
≥78且<82
耐磨強度M10
>7.5且≤8.5
4.3 水分Mt要求≤5.0%。水分含量大於5.0%的,按超過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後壹位扣重(例如,實測水分為6.32%,扣重1.3%)。
4.4 出庫時,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標準品質量要求的出庫標準的,對超過焦末含量標準或不足粒度標準的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後壹位,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出庫完成前壹交易日最近月份焦炭合約結算價計算補償金額(例如,焦末含量出庫標準為不超過7%,實測為8.23%,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後壹位,補償金額為對應貨物貨款的1.2%)。
5 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5.1 試樣的采取和制備按照GB/T 1997的規定執行。
5.2 焦末含量、粒度的測定按照GB/T 2005的規定執行。
5.3 水分、灰分、揮發分的測定按照GB/T 2001的規定執行。
5.4 全硫含量的測定按照GB/T 2286的規定執行。
5.5 抗碎強度M40和耐磨強度M10的測定按照GB/T 1996的規定執行。
5.6 反應性和反應後強度的測定按照GB/T 4000的規定執行。
5.7 數值修約按照GB/T 8170的規定執行。
6 運輸要求
焦炭應當用潔凈的火車車廂、汽車車廂、輪船船艙或其它運輸工具裝運。
7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大連商品交易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