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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新會計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金融資產,應當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近期出售。

2.是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壹部分,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通過短期獲利管理該組合。

3.衍生工具,主要是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金融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且必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權益工具掛鉤的衍生工具除外。

從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三個條件可以看出,金融資產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近期出售並獲取差價,持有該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在企業首次確認時短期獲利。因此,舊準則下僅以出售獲利為目的的短期投資應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

該金融資產必須存在於活躍的交易市場中,並在該市場中有報價,以便通過活躍市場獲取其公允價值或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並且該資產能夠隨時變現。

該金融資產可以是股票、債券、基金單位,也可以是以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為標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但必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壹)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1.預訂成本=購買價格-已宣告未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到期未收到的利息);

2.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的借方,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經紀人的手續費和傭金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壹般條目如下:

借方: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

投資收入(交易成本)

應收股息(應收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已付總價)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

1.會計處理原則

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普通會計分錄

①當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信用: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和損失

②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價值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宣布股息或利息到期時。

借方: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貸款:投資收益

(4)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息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5)在處置時

借方:銀行存款(凈售價)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凈增值)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余額)

投資收益(倒置標識,損失記為借方,收益記為貸方)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凈折舊)

要點提示交易性金融資產常見的測試指標有:①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投資收益的計算;(2)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實現的投資收益的計算。在計算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期間的投資收益時,應直接從凈售價中扣除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成本,而不考慮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因為價值的暫時變動只有在最終出售時才會轉入投資收益,出售期間的投資收益可通過凈售價直接減去進入成本來確定。但是計算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有點繁瑣,需要把三個環節的投資收益都拼出來。二是宣布分紅時確認的應計利息收入或投資收益;三是轉讓時的投資收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原則是什麽?

(1)初始取得時成本的確定。初始計量公允價值,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應在投資收益借方反映;實際支付包括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逾期債券利息的,應計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而不應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因為過去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現在尚未收取,不能形成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當期成本。

(2)在確認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屬於取得時已計入的應收項目的,沖減應收股利;反之,如果不屬於,即購買日不包括已宣告未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則確認為投資收益。

(三)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變動的,企業應當將變動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應用等式為:公允價值變動金額=新公允價值-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正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同時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如果公允價值小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負值),則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同時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四)期末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新準則”規定,結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即“投資收益”)。賬面價值大於實際支付的,在投資收益的借方反映,賬面價值小於實際支付的,在投資收益的貸方反映;並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累計數轉入“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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