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收受幹股的問題;
三是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的問題;
四是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五是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六是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七是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八是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九是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十是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