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含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項目
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商品期貨提交增值稅,在實物交割環節繳稅;
銀行出售金銀的業務;
當鋪賣死貨;
寄售業務是客戶銷售寄售商品的業務;
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集郵品和銷售集郵品。
(3)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視同銷售貨物,均征收增值稅。
將貨物委托他人代銷。
代表他人銷售商品
將貨物從壹個地方轉移到另壹個地方(同壹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商品用於非應稅項目。
自產、委托或外購的貨物視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生產、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員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海關對依法允許進出口的貨物和進出境物品征收關稅。
第六十二條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物品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規造成少繳、漏繳的,海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