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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從現階段來看,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著各種問題。為了增進大家的了解,小編整理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和對策,感興趣的壹起看看!

壹、存在的問題

1、現有法規體系存在彈性空間

目前,建築工程招投標依據的法規主要是《招投標法》、《建築法》及有關部令和地方法規(以下簡稱“招投標法規”)。《招投標法》有些條款規定本身就留給業主或代理機構彈性空間,如第十二條賦於項目業主(自行招標或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權力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有關不得對投標人有歧視性條款規定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的條款等。對這些條款的把握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對當事者的道德約束高於法律約束。

2、建築產品特性便於充當“操作”載體

從理論上說,建築工程作為期貨商品,商品品質的預期性特點引起需求者對商品品質的不確定性擔憂,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標人)更為關註的是商品生產者(投標人)的資信、業績及可信度。現實中,在項目法人主體層層代理情況下,建築商品這種特性給代理人“尋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壹般性建築產品(主要指變更設計)雖然技術含量不高,但由於壹個承包合同清單項目眾多,工程實施及結算具有壹定伸縮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賬務處理較具彈性,存在著“黑色利潤”空間,這個空間提供了工程項目招投標“暗箱操作”物質基礎。

3、行政主管部門監管招投標工作存在難點

從法規上說,行政主管部門目前主要依靠《招標投標法》、《建築法》及有關部令和地方法規等監督招投標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實施細則。特別是法律規定的歧視性條款較難把握,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易發生越位和缺位行為,也給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機。

二、對策

1、修正法律法規中的漏洞與沖突。我國正處在法制建設的轉型期和過渡期,有些法規需要有壹個制定、實施、完善、修訂的過程。但從提高招投標監管工作質量的角度上看,應該加快法規建設步伐,有些問題應盡早解決,從而保證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開展,促進招投標工作質量的不斷提高。

2、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

3、建立檢查和處理結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築市場規範化管理必須始終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加大執法力度,堅持常備不懈地檢查監督,對違法亂紀行為給予狠狠打擊,強化處罰措施,依法規範交易行為。招標投標政府監管部門應與計劃、土地、規劃、工商、紀檢、質監、安全等部門互通信息,協同運作,各司其職,***同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競爭的運作機制。

4、認真做好施工企業的資格預審和後審。對於目前掛靠企業資質比較嚴重的情況,應當從資質的管理入手,提高對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力度,可以考慮修改相關的資質管理和資質年審規定,加大對允許掛靠的處罰力度,只有讓建築施工企業感到壓力,才能真正預防和制止企業資質掛靠行為。

5、加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的過程監控,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在社會各界監督中,影響力比較大的是新聞媒體,要積極鼓勵新聞媒體行業更多關註建築施工行業,群眾的監督作用也要積極鼓勵,對於提供信索的個人和單位,有關部門的保密措施要作好,並適當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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