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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密封招標投標的風險控制

1、建設項目風險的內涵和外延

市場經濟中商品交易活動的風險是對未來損失或收益的不確定性,或是在特定情況下與預期可能結果的差異。風險具有未來性、不確定性、損失性、特定根源性、普遍性、損失可以用概率來衡量、可轉移性等基本特征。根據可獲得性,風險可分為兩類:純風險和投機風險。純風險只會造成虧損或不虧損,而不能提供盈利機會;然而,投機風險不僅可能造成損失,也可能提供獲利機會。這些特點決定了風險的防範,風險損失也是可以控制的。但是,建設工程交易不同於壹般經濟活動中的商品交易,它具有產品交易和要素交易相統壹、業主和承包商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進行交易、多階段交易、交易合同條款復雜等基本特征。

由於建築工程的這些交易特點,建築工程是壹個高風險行業,建築行業風險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由建築產品的固有特性決定的:(1)建設周期長。壹般項目持續幾個月,較大的項目持續壹年以上。像三峽工程這樣舉世聞名的特大工程,建設周期長達幾代人。(2)露天作業受自然界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很大。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實際上是人與自然的博弈,承包商要面對嚴寒、酷暑、臺風、洪水等惡劣的氣候條件,應對復雜多變的地質條件,如滑坡、沈陷、地下暗流、地質條件差異等。(3)受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變化因素影響較大。由於建設周期長,這些外部因素,尤其是市場經濟因素,在建設期間往往變化頻繁,最典型、最經常遇到的就是通貨膨脹導致的建材價格上漲帶來的風險。(4)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建設工程交易伴隨著勞動力要素的交易。假設交易的壹方是機會主義者,甚至是不講信用的人,很容易給另壹方造成風險。

工程建設風險可分為兩種:人為風險和自然風險。人為風險是指建設項目的經濟損失是由人為因素直接造成的,或是由經濟因素、政治因素、社會因素等與人類活動相關的其他因素間接造成的風險。自然風險是指惡劣的自然條件和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氣候、周邊環境和場地條件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兩種風險可以獨立發生,有時也可以相互影響。如果人們的建設活動能引起自然災害,比如開發山體,就容易引起山體滑坡,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另壹方面,自然災害會加劇人為風險。特大洪水過後,建築材料價格飆升導致項目預算失控。有時候人們的建設活動也可以控制自然災害,比如水利工程對洪水的控制;良好的自然條件也可以減少人為風險。深圳的冬天是施工的黃金季節,相比雨季可以節省不少施工成本。

2.建設工程密封招標方式的風險類別

建設項目供應商的有效選擇由業主公開招標決定,中標法(也稱無標底價格密封招標)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采用的基本招標方式。壹般來說,其投標存在兩種風險:壹種是投標人根據以往工程建設或商品生產的經驗可以初步估計或預測的先驗風險,見於Rothkopf,Wilson,mil grom & amp;羅伯特、馬斯金& amp萊利和offer man &;格裏等學者對招標拍賣理論做了大量的研究;另壹種是投標人中標後對標的履行相應合同過程中涉及的事後風險。比如在投標時,項目或物品的成本或價格被低估甚至過低,在履約過程中發現項目或物品的成本超過了自己的投標價格,面臨虧損,McAfee &就是這種情況;麥克米蘭和ESO & amp;懷特等學者的文獻中都有涉及。

建設工程密封招標方式的風險是由建設工程市場結構或條件的缺陷、人為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和社會因素的變化等綜合作用造成的。與本招標方式相關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投標人的投機風險。投標人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的漏洞,采取低於成本價中標的投標策略,然後在施工過程中高價索賠,給招標人造成損失。如果索賠失敗,承包商可能因損失而無法按合同履行項目,這也會給招標人造成損失。這種情況除了法律和合同原因外,與社會信用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完善有關,談不談信用沒有太大區別。這個項目毀約後,還會繼續炒其他項目。因為密封招標方式的中標是經過激烈的價格競爭產生的,即使中標高於實際成本,其利潤也很薄,承包商抗風險能力弱,這也正是人們對這種招標方式產生懷疑的地方。目前我國建築法律法規不健全,人們的傳統意識沒有改變,就是完全沒有意識到建築是壹個高風險行業,建築工程交易市場充斥著投機行為。由於我國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處罰較輕,客觀上助長了交易市場建設中的投機行為。建築市場上的個人或分包行為也增加了投機行為的發生,因為如果中標後錢是個人的,損失可以推給單位或他人。在不完全規範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中,存在三種不同風險偏好的投標人:風險尋求型、風險中性型和風險規避型。不僅理論上已經表明,風險尋求型投標人的報價相對低於風險中性和風險規避型投標人的報價,容易中標,而且我們的社會實踐問卷調查結果也表明,風險尋求型投標人中標對業主來說是有風險的。

二是投標人的合謀風險。合謀風險有兩種,壹種是投標人之間的合謀風險。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特點是招標人(買方)有效壟斷的有效性在於多個投標人(賣方)提供“建築產品”,具有價格優勢的投標人在競爭中勝出。那麽,這種有效性可能會因為投標人的串通而失效。如果投標前投標人之間能達成* * *並統壹制定高報價策略,從而依次中標或在其範圍內進行二次招標,將項目授予能使參加投標的其他投標人受益的投標人,或由中標人分配,幾個投標人共同完成投標項目。當這種現象發生時,通常被稱為“圍標”和“串通”。當串通投標行為發生時,會打破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完全自由競爭,形成建設工程市場的寡頭壟斷合謀。當壹個或幾個投標人通過串通投標或串通投標壟斷項目時,他們壹定會從自身利益出發擡高報價,使招標人吃虧。喬治·斯蒂格勒(1964)指出,政府采購中最能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應該是密封招標(拍賣)的方式,但串通使得投標人無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報價。

Larry Yuspeh (1976)證實,卡特(以投標人串通的形式)會顯著降低競爭對手數量增加帶來的競爭程度,會顯著提高投標價格。另壹個是內部人和外部人的合謀風險。是指招標人內部人員與投標人內部和外部人員串通,幫助特定投標人中標。這種情況在招標條件完全由招標人自己定,編制密封標底,邀請投標人,組織評標標的情況下容易發生。那樣的話,知道密封底價才能中標,底價往往成為內外勾結的關鍵點。目前,所有工程項目都已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市場進行招標活動,並實行公開標底。同時,采用密封招標方式進行招標時,這種內外勾結的情況很難發生。因為任何投標人只要最低報價就可以中標,即使他根本不了解招標人,在事先不了解的情況下,對招標項目也沒有影響。這也可以認為是密封投標法的壹大優點。

第三是投標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裏所謂逆向選擇,是指在招標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投標人為了中標,會隱藏不利於自己的信息,同時由於招標人不容易獲得這些信息,或者獲取成本過高,無法了解這些對工程質量或成本有影響的信息。由於信息失真,投標人的逆向選擇將導致原本有效壟斷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結構的風險。問題在於,建設工程交易市場魚龍混雜,使得招標人有可能獲得壹份漂亮但無效的標書,選擇壹個不合適的承包商,從而帶來施工中的潛在風險。建設工程交易市場需要壹種揭示投標人真實信息的機制。事後道德風險。因為工程招標的壹個顯著特點就是先“下單”,再“生產”。也就是說,先確定買誰的,然後讓誰按照事先約定的要求完成建設項目。由於合同的不完全性、風險的未來性和不確定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投標人存在道德風險。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為了中標,會盡量降低投標價格,甚至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報價,作為談判的開始,然後在隨後的實質性技術談判中改變方案和標準,達到重新報價和提高投標價格的目的,或者在施工過程中通過增加現場簽證增加成本,使最終的合同價格或最終結算價格高於原中標價格。另壹個事後風險是由於建設周期長造成的,這是建設項目的特點之壹。招標過程壹旦結束,承包商就確定了,這實際上是招標人有效壟斷建設工程市場競爭的終結。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或者因為原合同價格已經非常接近成本價,為了彌補損失,承包商可能會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來降低成本。

第四是招標方式失敗的風險。指招標方式本身在結構設計或操作流程設計上的不足;或者招標市場外部條件的缺失或變化導致市場條件對招標方式的不適應,導致招標方式的低效或失效,未能發揮其應有的降低工程成本的作用,變相增加了招標人的投資風險;或者因選擇了不合適的投標人中標,該不合適的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按時保質保量向業主提供建築產品,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如果招標方式在結構設計和操作流程設計上存在不足,肯定會影響招標結果,達不到擇優和降低成本的目的。此外,由於每種招標方式只能適用於壹定的外部市場條件和技術管理要求,即使招標方式本身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如果沒有匹配的外部市場條件和技術管理要求,也會影響招標方式的有效性,並可能導致招標失敗。

第五是工程不確定性的風險。工程建設本身就是壹個高風險行業,高風險形成的原因很多,工程中的不確定性是其主要原因。分為人為不確定因素和自然不確定因素兩種。建築工程產品的壹個固有特點是施工周期長,在此期間建築工程的生產要素成本容易發生變化,從而給項目造成損失。建築交易市場生產要素的不確定因素屬於人為不確定因素;第二個特點是建設項目受自然不確定性影響大,難以預測。在工程建設期間和之後,它們經常受到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襲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客觀地說,工程不確定性的風險存在於任何招標方式中,並不是密封招標方式所獨有的。只是因為密封招標方式的機制設計迫使投標人只能以最低報價中標。與其他招標方式相比,承包商的利潤會大大降低,承包商抵禦自然風險的能力會減弱,從而增加這種招標方式的使用風險。

3.建設工程密封招標方式的風險控制

3.1.風險的基本特征和特點決定了風險防範的可行性。

防範風險的方法很多,但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基本方法:第壹種是采取風險控制措施,降低招標人的預期損失或使這種損失更可測量,從而改變風險。這種方法包括風險規避、損失控制、風險分離、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二是采取財務措施防止工程建設中已被證實經常發生的損失,包括買保險、自留風險和自保。

第壹種基本方法是基於風險的可變特性,順應規律,正確引導,從而達到理想的效果。世界上的事物是千變萬化的,任何事物的變化都離不開內外因素及其結合。內因和外因的變化會導致壹個結果;外因不變,內因變了,可能導致另壹種結果;不同場合內外變化的結果自然不同。改變風險本身就是根據這種哲學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獲得有益的結果。針對不同的風險可以采取不同的對策,如預防風險的發生、遏制風險的惡化、拒絕承擔風險、規避風險、放棄可能導致風險的意圖等。,可能達到改變風險本身,減少損失的目的,而分析風險發生的概率,觀察其發展趨勢,則可以達到預測損失的效果。

風險控制的另壹個基本方法是使用經濟手段,即金融對策,來處理確實發生的損失。這些對策包括風險轉移、風險自留和自我保險。所謂風險轉移,是指風險轉移者尋求補償與國外資金確實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風險。風險轉移包括保險風險財務轉移(即通過保險轉移)和非保險風險財務轉移(即通過合同條款轉移)。保險風險財務轉移通過購買保險來實現,非保險風險財務轉移要麽由擔保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要麽采用風險中和的方式。風險中和是平衡損失和盈利機會的主要過程。比如,承包商擔心原材料價格變動,進行套期保值交易(提前按約定價格訂貨,按正常程序付款);出口商擔心外匯匯率波動,進行期貨交易。但是,沒有機會通過風險中和的方式從純風險中獲益。所以這種手段只是壹種自我防衛,只能保證妳不受風險損失。風險自留是指風險留給自己,不會轉移;風險自保是指在企業內部建立保險機制或保險機構。

3.2.國內外建設項目常用的主要風險管理方法: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

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有許多不確定因素,既有人為的,也有自然的。這些不確定因素在建設項目中被稱為工程風險。將各種不確定因素轉化為可預測、可預防、可控制、可解決的確定性,稱為項目風險管理。項目風險管理有兩種方法,壹種是項目保險,另壹種是項目擔保。工程保險是國際上通用的工程風險管理措施。在我國建設工程中,工程保險普及較早。此外,保險在日常生活中已經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個人有各種類型的保險,如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保險的概念已經深入人們的思想,成為人們的基本概念。同樣,工程保險在工程建設行業也得到了普遍的認可,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工程保險已經成為工程風險管理的壹種通用手段。工程擔保在世界上起源於美國,並很快被其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所接受。它是壹種較新的項目風險管理方法,專門針對建設項目密封招標方式的風險控制。我國實施較晚,人們對其功能的認識還不夠清晰。建設部於1999年6月65438+2月召開了第壹次全國工程擔保研討會,深圳市於2000年開始試點,取得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為今後該方法在全國的全面推廣應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前面對建設工程招標方式風險的分析可以看出,投標人的風險主要是由於未能有效壟斷建設工程交易市場而引起的,包括投標人的投機、串通、逆向選擇和事後道德風險。這些風險由於建設工程交易市場本身的缺陷而難以彌補。在項目擔保方式中引入第三方擔保人,會在壹定程度上彌補這種風險。壹是因為擔保人的償債能力和信用水平是保障;第二,擔保人會以公平公正的角度監督雙方的行為;第三,簽訂這種工程擔保後,對減少投標人的逆向選擇行為,避免道德風險有很大的威懾作用。

3.3.工程保險與工程擔保的比較

雖然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都具有控制工程奉獻的功能,但兩者仍有重要區別:

(1)參與方數量不同。工程保險只涉及雙方,承包商和保險公司直接簽協議。工程擔保涉及三方,業主通過擔保公司與承包商簽訂協議。

(2)擔保的利益相關者不同。工程保險是被保險人為了保障自己或被保險人的利益而投保的。工程擔保是承包商應業主的要求提供工程擔保,以保護業主的利益。

(3)投保的風險種類不同。工程保險涵蓋自然風險,並承擔承包商無法控制的意外風險。但工程擔保涵蓋人為風險,承擔承包商的信用責任。

(4)保證人責任不同。在工程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承包商或有自然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只需支付相應的賠償,不必承擔其他責任。在工程擔保中,擔保公司先承擔承包商的履約責任,再承擔其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5)作用機制不同。工程保險的機制是通過保險公司把壹個公司的風險損失分攤給大家。其本質是壹種經濟補償機制,具有轉移、分散和消化承包方風險的功能。工程擔保的機制是通過中間擔保公司將違約風險的損失返還給造成風險的承包商。其本質是壹種風險回報和違約懲罰機制,具有強化承包商風險和防範業主風險的功能。

(6)思維的立場不同。工程險是以“賠”為基礎的,保險公司關註的是多賠少賠,盡量減少賠償的問題。工程擔保以“不予賠償”為基礎,重點是采取什麽措施可以實現不予賠償,以及在賠償的情況下如何向承包人追償賠償損失。

(7)保費性質不同。在工程保險中,承包商支付的保費用於保障目的,壹般不能返還。但工程擔保中承包商支付的擔保費僅相當於手續費,不予退還。此外,提供的保函用於擔保目的。

(8)風險轉移主體不同。工程保險是實現承包商自然風險的真正轉移,承包商買保險才是真正投保。工程擔保是實現了業主的風險轉移,但承包商的違約風險並沒有轉移,承包商購買保函後增加了違約風險。

4.建設項目投標人的風險及其控制。

4.1,建設項目投標人的風險偏好類型

由於市場結構或建設工程條件的缺陷、人為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和社會因素的變化而導致的建設工程密封招標方式的風險主要包括:投標人投機的風險、投標人串通的風險(包括投標人與招標人個別工作人員的串通)、投標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風險、招標方式失敗的風險和項目中不確定因素的風險。投標人對這些不確定風險的反應取決於他對風險的偏好態度。通常,人們對風險的偏好態度可以分為三種:壹部分人不在乎風險,這部分人被稱為風險中性;有的人喜歡冒險,這種人叫冒險型;還有人規避風險。這些人被稱為風險厭惡者。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承包商(投標人)對建設項目風險的態度基本符合三種分類,其中大多數投標人認為自己是風險中性的,而相對較少的人認為自己是尋求風險和規避風險的。在追求風險和規避風險的承包商中,不同的承包商有不同程度的風險追求和規避,追求風險的少,規避風險的少。因此,在研究建設工程密封招標方式的風險時,我們必須認真考慮的壹個重要方面就是投標人的風險態度,這將成為影響投標人最終選擇報價的重要因素之壹。風險對投標人決策的影響程度取決於投標人對風險的態度。顯然,面對招標項目的同壹標的,投標人會以不同的風險偏好做出不同的報價。我們對承包商問卷的統計結果正好說明了這個問題。63.3%的受訪承包商認為風險尋求型投標人的報價低於風險中性型投標人,而風險中性型投標人的報價低於風險厭惡型投標人。選擇報價最低的風險尋求投標人的承包商占78.9%。

國外大多數招標拍賣理論都假設所有投標人都是中性的或者風險偏好類型相同的風險厭惡者。我國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同時存在幾個風險偏好不同的投標人,他們的報價會受到投標人風險偏好不同的影響。在這種情景下,哪種風險偏好的投標人在中標時會給招標人帶來更大的風險?我們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83.3%的承包商認為有冒險行為的投標人中標會給招標人帶來風險,而只有6.7%和10%的承包商認為風險中性和風險厭惡的投標人中標會給招標人帶來風險。投標人的風險態度對密封投標法的風險研究也很重要。大多數招標和拍賣理論的文獻都假設招標人或拍賣人是風險中性或風險厭惡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有其特殊性。其實和只關心施工階段的投標人是不壹樣的。招標人更關註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後的整體效益。建設項目投資巨大,回報時間長。理性、聰明的投標人不會為了在施工階段節省壹點投資而承擔未來損失更多利益的風險,這是由建設項目的固有特性決定的。此外,中國的基本國情也對招標人的風險行為取向產生影響。我國建設項目投資體制和管理體制的特點是項目投資和收益歸政府或單位所有。但根據項目終身責任制的規定,建設項目在建設期或運營期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風險責任由項目法人和負責建設的相關人員承擔。國外建設項目的產權、收益權和風險承擔者是壹體的,而在中國,建設項目的產權和收益權與實際風險承擔者是分離的。由於上述原因,現實中我國公共項目投標人對項目風險的態度應該主要表現為風險規避,其次是風險中性,很少有人表現為風險追求。因此,我們假設投標人的風險偏好是風險厭惡,這符合我國大多數公共工程招標的實際情況。

4.2、投標人的違約懲罰機制防範密封投標法的風險:

實證分析表明,招標方式的風險主要來源於投標人的風險行為。如果控制了投標人的風險行為,就可以從投標人的人為風險上有效控制招標方式。防範風險的方法有很多。目前,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過程的管理,我國制定了壹些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各種違規行為將受到處罰。處罰作為政府控制的手段,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在建設工程密封招標方式的風險控制中能起到什麽作用。

在AA建設局的支持下,我們收集了本市施工企業(包括本市施工企業和外地在本市註冊的施工企業,以及不同企業資質等級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民營企業),對承包商在不同違約罰款(不同罰款比例和預算工程利潤)下的投標行為進行了問卷調查,* * *發放問卷500份,最終得到有效反饋問卷90份。可以發現:

第壹,從縱向來看,當違約金與預算工程利潤之比為20%時,承包商的投標行為與正常情況下承包商的風險偏好分布相似,采取正常投標行為(風險中性)的承包商占大多數(68.9%)。較高投標(風險規避)和較低投標(風險偏好)的承包商數量分別為16.7%和12.2%,非常高投標(風險規避)和非常低投標(風險偏好)的承包商數量分別為1.1%和65438+。說明當處罰較輕時,處罰對承包商的投標行為影響不大。當違約金占預算工程利潤的比例提高到50%和100%時,各承包商的投標行為發生了較大變化,采用正常投標的承包商比例分別下降到51.1%和40%。但是,投標非常高(非常厭惡風險)的承包商數量分別增加到11.1%和23.3%,而投標非常低(非常厭惡風險)的承包商數量分別減少到1.1%和0.0%,投標相對高的承包商(更厭惡風險)。但是,承包商的數量仍然少於正常報價。同時報價相對較低的承包商數量分別減少到10%和7.8%,說明當懲罰力度加大到壹定程度時,喜歡冒險行為的承包商數量大大減少,而討厭冒險行為的承包商數量大大增加,這符合人們普遍怕懲趨利避害的心理狀態。當違約金與預算工程利潤的比率為200%和500%時,投標價格非常高的承包商數量明顯增加,並超過正常估價時報價的承包商數量。投標價格較低的承包商數量也明顯減少,但投標價格非常高的承包商數量從0.0%分別增加到2.2%和4.4%。

其次,從橫向來看,不同違約金對應的承包商數量在橫坐標上也表現出投標行為的壹些規律性差異:正常計價和報價的承包商數量隨著預算項目利潤中違約金比例的增加而減少,而投標價格非常高的承包商數量隨著預算項目利潤中違約金比例的增加而增加。隨著罰款與預算利潤之比的增加,投標價格很低的承包商數量先減少後增加。

5.結束語

摘要:從風險的內涵和建設項目風險的壹般特征出發,分析了建設項目密封招標的幾種風險及其成因,並根據其風險特征探討了風險控制和防範的可行性。比較了工程擔保這種新型的工程風險管理方法與工程保險這種常見的工程風險管理方法的異同和優勢。認為工程擔保的重要作用之壹是保證密封招標方式的順利實施,降低工程造價。基於現實生活中投保人風險偏好不同的事實,分析了不同風險偏好的投保人在面臨不同違約違約金標準時的投標行為特征,得出投標人風險偏好行為特征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的結論。當違約金較輕時,投標人傾向於追求風險,但當違約金標準提高超過壹定值後,投標人的風險行為轉變為傾向於規避風險,且違約金標準越大,投標人越傾向於規避風險。這壹理論分析結果的意義在於,它表明了可以通過改變投標人所處的交易市場環境來改變投標人的風險行為,從而為我們控制和防範投標人的風險行為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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