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的閾值及檢驗》(GB19522—2004),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行為屬於飲酒。
2.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機動車記12分。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內記12分的,取消其實習駕駛資格。被取消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許可駕駛類型的,也要取消其最高許可駕駛資格。
3.同時對醉酒駕駛的處罰如下:《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六個月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酒駕駛。車輛駕駛人屬於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約束直至酒醒,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