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規定,為本公司作為拍賣行與賣家訂立合約,亦作為賣家之代理人與買家訂立合約之條款。買家及賣家務須細閱各項規定以及目錄開始部份之《編列目錄方法之說明》。買家請特別留意第16條,其對本公司之法律責任作了限定。為方便參閱,本規定分為四部份:A介紹本規定所用詞匯之壹般意義,B部對賣家關系重大,C部則對買家適用,至於D部,則對賣家與買家同樣重要。\x0d\\x0d\(A)本規定所用詞匯之意義\x0d\1.在下述規定中,某些常用詞匯需加以解釋。此等詞匯如下:\x0d\壹"買家"指本拍賣行所接受之出價最高之人。\x0d\壹"拍賣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拍賣出售之物品,尤指在任何目錄內以任何編號描述之壹項或多項物品。 壹"成交價"指本拍賣行就某壹拍賣品而接受之最高出價之價款。\x0d\壹"買家支付之酬金"指買家按成交價之某壹百分比而支付之費用;收費率如C部第15(a)條所列。\x0d\壹"底價"指本公司與賣家協定之最低價格,拍賣品不能以低於該價之價格售出。\x0d\壹"膺品"指拍賣品構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構想及其整體執行均具有欺詐意圖,以就拍賣品之作者、來歷、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進行欺騙,而對此等事項之正確描述並未在目錄之描述上反映出來,而拍賣品在拍賣當日之價值,遠低於按照目錄之描述所應有之價值。按此定義,任何拍賣品均不會因為有任何損壞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包括重新上漆)而成為膺品。\x0d\壹"保險值"指佳士得下時按其絕對決定權認為拍賣品所應購買之保險之價值(不論保險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購買)。\x0d\(B)賣家\x0d\2.佳士得作為代理人本公司在公開拍賣會中,為賣家之代理人身份。拍賣品的成交合約,則為買家與賣家之間的合約。\x0d\3.傭金本公司向賣家收取傭金,傭金參照成交價計算。賣家如在壹歷年中的總買賣成交價達750,00萬港元或以上,傭金比率則以整年的買賣成交總額為基準,而非按個別拍賣品計算。應付之傭金比率以本年度或上年度之買賣成交總額為基準,以較低之傭金比率為準,並按下述比例計算:\x0d\年買賣成交總額 傭金費率\x0d\750,000-1,999,99港元 成交價之8%\x0d\2,000,000-3,999,999港元 成交價之7%\x0d\4,000,000-7,499,999港元 成交價之5%\x0d\7,500,000-19,999,99港元 成交價之4%\x0d\20,000,000-39,999,999港元 成交價之2%\x0d\40,000,000港元或以上 雙方同意\x0d\本公司按累進基準於每次拍賣後計算並收取傭金,按需要作出追溯調整,並於每年度終結時退還多收之傭金。\x0d\不論年買賣成交總額為何,每壹拍賣品之最低傭金為750港元。\x0d\賣家之年買賣成交總額如不足750,000港元,傭金比率則按個別拍賣品之拍賣成交價計算如下:\x0d\拍賣品之成交價 傭金比率\x0d\20,001-749,999 港元成交價之10%\x0d\20,000港元或以下 成交價之15%\x0d\但每壹拍賣品之最低傭金為750港元。\x0d\本公司除向買家收取成交價外,亦收取按成交價計算之酬金。本公司並有權保留此筆酬金。\x0d\4.開支\x0d\賣家須負責與下述各項有關之費用:\x0d\(a) 將拍賣品包裝並運予本公司作拍賣;\x0d\(b) 任何適用之運送保險;\x0d\(c) 如拍賣品交回賣家則其包裝與付運;\x0d\(d) 受保於佳士得之藝術精品保險單(下文另有解釋);\x0d\(e) 任何適用之關稅;\x0d\(f) 目錄插圖;\x0d\(g) 預先與賣家協定之對拍賣品作出之任何修整;\x0d\(h) 裝框:\x0d\(i) 本公司相信為擬定目錄說明需由外間專家作出之鑒定;\x0d\(j) 本公司相信為適當之任何外間專家意見:\x0d\(k) 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時,按保險值之5%收取費用,作為本公司壹般開支之分擔額;\x0d\(l) 拍賣品拍賣後之貯存(如適用);\x0d\(m) 本公司之行政費用,數目為因閣下而引致之壹切費用之10%;\x0d\(n) 任何市場推廣費用。\x0d\5A。由本公司安排保險事宜\x0d\(a) 除非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否則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佳士得之藝術精品保險單,保額為本公司當時認為適當者。然而保額並非本公司承諾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款額。\x0d\(b) 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成交價之1%,或如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則保險值之1%,作為保險費。如由本公司安排運送,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額外款項,作為運送保險費,款額視乎每宗拍賣品之特定情況而定。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會建議介紹承運人,但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有關此方面之法律責任。\x0d\(c) 拍賣品在拍賣後七天內保險仍然有效。如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則逾期後風險全由賣家承擔。\x0d\(d) 由蛀木蟲或空氣情況轉變而對拍賣品造成之損壞,本公司概下承擔法律責任。\x0d\5B.物主購買保險\x0d\如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則風險全由賣家承擔,直至買家付清款項為止。賣家須保障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如適用)免負因拍賣品而針對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索償之賠償責任,而不論索償因何引起。賣家亦須應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所要求而償還因此種索償而引致之開支,縱使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有疏忽之處,而未證明有任何法律責任而作出之付款,亦須償還。賣家須將本條條款告知賣家之承保人。\x0d\\x0d\6.賣家就拍賣品所作之承諾\x0d\本條列出本公司處理拍賣品之基準,此基準亦規限賣家與買家之間的關系。如此基準在任何方面有不確之處,本公司或買家可采取針對賣家之法律行動。本公司處理拍賣品以及買家購買拍賣品,均以賣家所作之下述承擔為基準:\x0d\(a) 賣家為拍賣品之唯壹物主,具備將所有權轉讓予買家之無限制權利,並與壹切第三人權利或索償(包括版權索償)無涉;\x0d\(b) 賣家己遵守壹切與拍賣品之進出口有關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規定,並已將過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規定之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x0d\(c) 賣家己將其所知之有關拍賣品主任何重大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賣品之所有權、狀況或歸屬所表示主任何關註以書面通知本公司。\x0d\如上述(a)、(b)及(c)有任何不確之處,賣家須應要求保證完全償還本公司及/或買家壹切因之而引起之索償、費用或開支,而不論是因拍賣品還是因拍賣收益而引起。\x0d\7.拍賣安排\x0d\(a) 本公司對目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鑒定意見書、拍賣地點與方式、讓誰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以及將物品合並或分開拍賣等均有完全之決定權。\x0d\(b) 任何估價,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拍賣品最終可賣得之價錢之保證。\x0d\(c) 未得本公司同意,賣家不可撤回拍賣品。但本公司保留隨時因後述原因而撤回拍賣品主權利。此等原因為:(i)本公司對拍賣品之界定或真實性或上述第6(a)、(b)或(c)條所指陳述之準確性有懷疑;(ii)有任何違反業務規定之情況;或(ii)本公司相信將拍賣品納入拍賣並不適當。\x0d\(d) 如本公司或賣家撤回拍賣品,本公司得收取賣家壹筆相等於保險值10%之費用,另加壹筆相等於如拍賣品按保險值成功拍賣本公司應得之傭金之款項,以及任何適用之增值稅與保險費和其他開支。\x0d\\x0d\8.拍賣守則\x0d\(a) 本公司將會參照底價將拍賣品拍賣。底價不得高於目錄所印估價之下限,但如所同意之底價為港幣以外之貨幣,並因協定底價之日與成功拍賣之日之匯率波動而致底價高於估價下限,則下在此限。在此情況下,除本公司另行同意外,底價須為相等於以緊接成功拍賣前壹個工作天之收市匯率計算之港幣款額。如競投價不能達到底價,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下負有任何責任。但本公司有權將拍賣品以低於底價拍賣。如本公司如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成交價與底價之差額。\x0d\(b) 賣家不得參與競投其拍賣品,亦不得聘請任何人代賣家參與競投,唯本公司有權代賣家以不超過底價之價格參與競投。\x0d\9.成功拍賣後\x0d\(a) 結算\x0d\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將要求買家全數付款,包括買家應付之酬金。在買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謂拍賣品為膺品(如本業務規定第1條所界定者),否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35天,將壹筆相等於成交價減去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之款額匯予賣家。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款後七天內匯款子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款前即己付款子賣家,則本公司即獲得拍賣品之完整之擁有權與所有權。但在本公司因拍賣品為膺品而被迫向買家收回拍賣品下,賣家方須將己收取之拍賣收益退還予本公司。\x0d\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將以港幣付款。如賣家於拍賣前指示本公司以港幣以外之貨幣付款,支付予賣家之拍賣收益,將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於拍賣日隨後壹個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供之壹個月期貨匯率計算,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如賣家於拍賣日後指示本公司以港幣以外之貨幣付款,支付予賣家之拍賣收益,將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於付款日向本公司提供之外幣牌價匯率計算,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所招致主任何外匯及銀行費用。\x0d\(b) 買家不付款\x0d\如買家在拍賣日期後35天內未有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即有權代賣家就付款、貯存與保險而協定特別條款,並采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任何步驟以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但本公司並無責任向賣家匯款,亦無責任代賣家采取任何法律行動。本公司將與賣家討論采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拍賣款額。\x0d\(c) 膺品\x0d\如在拍賣日期後五年內,買家使本公司相信拍賣品為膺品(如本業務規定第1條所界定者),則(如買家尚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有權取銷交易,及/或(ii)如本公司屆時己向賣家支付應付予賣家之全部或部份款項,則賣家須應要求將己付款項悉數退還本公司。在後壹情況下,本公司將行使留置權,將在本公司控制下之屬於賣家主任何物品留置作應退還款項之擔保品。\x0d\(d) 未能成功拍賣之拍賣品\x0d\任何拍賣品如未能成功拍賣,或不包括在拍賣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拍賣,則在本公司發出通知予賣家要求賣家領回拍賣品之35天內,賣家必須領回拍賣品。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35天期過後仍未領回,則每天每件將徵收50港元貯存費,並收取額外費用以購買保險。賣家須在付清所有未付費用後,方可領回拍賣品。此等拍賣品如在發出領回通知後60天仍未領回,則可被移往第三人之貨倉貯存,開支費用由賣家承擔。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拍賣日期後或上述通知日期後90天內 (以較早之日期為準)未被領回,則本公司可視乎是否適合而將該拍賣品處置。處置包括將拍賣品移往第三人之貨倉而開支費由賣家承擔,以及將該拍賣品按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條款(包括有關估計與底價之條款)公開拍賣。本公司其後會將拍賣收益扣除所有欠款後支付予賣家。任何拍賣品如在拍賣中收回或未能成功拍賣,則本公司獲授權在拍賣後的兩個月期內作為賣家之獨家代理人,按賣家可收取之凈款額(即扣除賣家應付之壹切費用後之款額)不少於拍賣品如按底價成功拍賣時賣家可得之款額之價格,私下出售拍賣品,或按本公司與賣家另行同意之較低價格私下出售。在此情況下,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有之責任,與拍賣品成功拍賣時壹樣。\x0d\10.圖片與圖示\x0d\本公司對拍賣品之圖片、錄映又或將拍賣品復制影象具有非排他性之權利。此等影象之壹切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本公司認為適合之方式使用之。\x0d\11.其他事項\x0d\(a) 稅項賣家應付予佳士得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由香港或別處所徵收)。如有任何此等稅項適用,賣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等稅款。\x0d\(b) 電氣及機械部件拍賣品如含有任何電氣或機械部件,賣家須負責確保此等部件處於安全操作狀況。賣家須全部償還本公司壹切因賣家違反上述保證及擔保而引起之索償、費用或開支。\x0d\(c)買家\x0d\12.佳士得作為代理人\x0d\作為拍賣人,本公司以作為賣方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另行協定外,在本公司之拍賣中成功拍賣之物品,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而達成之合約。 13.拍賣之前\x0d\(a) 鑒定物品\x0d\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鑒定其有興趣競投之物品。本公司通常會有鑒定意見書可供索閱。本公司除就膺品(如本業務規定第1條所界定者)作出之證明外,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x0d\(b) 目錄說明\x0d\本公司之目錄編列方法之說明,登載於目錄之前。本公司於目錄或鑒定意見書內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介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下應依據為確實事實之陳述。目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而已,下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依據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價格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之陳述。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目錄內有些說明或鑒定意見書會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而己,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而如己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x0d\(c) 買家之責任\x0d\有關物品之狀況,以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主事項,買家有責任弄清楚並確使自己感到滿意。\x0d\14.拍賣之時\x0d\(a) 拒絕入場\x0d\拍賣於本公司之場地進行,或於本公司為拍賣而具有控制權之場地進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決定權,可行使權利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x0d\(b) 競投之前作出登記\x0d\每壹準買家在作出競投之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註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x0d\(c) 競投者為買家\x0d\除非登記時已書面協定,競投者將為代第三人行事之代理人,而該第三人為本公司所接受者,否則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個人承擔法律責任。\x0d\(d) 委托競投\x0d\如準買家使用印於目錄說明之後之表格指示本公司代其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但代為競投指示須於拍賣前不少於24小時送抵本公司。所有拍賣品將以港幣為結算單位。若以外幣投標,本公司將按照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在拍賣日前壹個工作天結束時提供的匯率為準,兌換為港幣。外幣投標將被兌換成最接近之港幣投標遞增額。買家的發票將以港幣為單位。買家若因拍賣後兌換率變動,而蒙受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如本公司就某壹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托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托競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主人。委托競投之承擔受拍賣時之其他承諾所限,而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代為競投。由於此項承擔乃本公司為準買家按所述條款提供之免費服務,如未能按委托作出競投,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準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應親自出席競投。\x0d\(e) 電話競投\x0d\如準買家於拍賣前下少於24小時與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x0d\(f) 貨幣兌換顯示板\x0d\本公司為了方便買家或會於拍賣中使用貨幣兌換顯示板顯示把港幣投標價兌換為數種外幣投標價後的數額。此等數額只為約數,並不能代表任何時限之準確兌換率。然而競投仍會以港元進行。貨幣兌換顯示板並非時常可靠,不論是顯示板所示之拍賣品編號或是港幣競投價之相等外匯,其準確程度均可能會出現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誤差。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板(而非因以港幣競投)所導致而蒙受主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x0d\(g) 錄映影像\x0d\在有些拍賣中,會有影象投射,但其操作或會出現錯誤。下論影像是否與成功拍賣之拍賣品相配合,或是翻版影象之質素,本公司對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x0d\(h) 拍賣官之決定權\x0d\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並,以及如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x0d\(i) 成功競投\x0d\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即顯示對最高競投價之接受,亦即為賣家與買家之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x0d\\x0d\15.拍賣之後\x0d\(a) 買家支付之酬金\x0d\買家除支付成交價外,另須支付酬金予本公司,酬金費率為每件拍賣品之成交價首600,000港元之17.5%另加超過600,000港元之部份的10%。\x0d\(b) 稅項\x0d\買家應付予佳士得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由香港或別處所徵收)o如有任可此等稅項適用,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等稅款。\x0d\(c) 付款\x0d\成功拍賣後,買家須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然後於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悉數支付所欠款項(包含成交價、買家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適用之增值稅)。即使買家希望將拍賣品出口並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此壹付款條件亦適用。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己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佳士得之款項為港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所引致之任何外匯費用。這包括銀行收費與兌換貨幣之傭金。以港幣以外之貨幣付款子佳士得之匯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於付款日向佳士得報出之匯率,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x0d\(d) 領取已購拍賣品\x0d\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相反協定,否則本公司將暫時保留己成功拍賣之拍賣項目,直至欠本公司或佳士得國際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屬公司之款項己悉數支付為正。拍賣品在暫時保留期間,由成功拍賣日期起為期七天將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如屆時拍賣品己被領取,則受保至領取時為止。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以較早者為準),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x0d\(e) 包裝及搬運\x0d\本公司在搬運及包裝已購拍賣品時,當盡壹切適當努力以小心處理。但本公司謹請買家註意,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x0d\(f) 介紹裝運公司及運輸公司\x0d\本公司之貨運部門可作為買家之代理人,代為安排付運。雖然在特別要求下本公司可介紹承運人,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負任何法律責任。\x0d\(g) 不付款或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之補救辦法\x0d\如買家未有在七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壹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x0d\壹 在拍賣日期後超過七天仍未付款,則按不超過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x0d\壹 將買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佳士得國際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買家之款項。\x0d\壹 對任何屬於買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而由本公司管有之物品行使留置權,並在給予買家有關其未付之欠款之14天通知後,安排將該物品出售並將收益用以清償該未付之欠款。\x0d\壹 如買家因多項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或佳士得國際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屬公司數筆款項,將所付之款項用以清償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主任何款項,而不論買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x0d\壹 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之前先收取買家壹筆保證金。\x0d\壹 如買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權:\x0d\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整筆欠款,連同此項以悉數賠償為基準之法律程序之訴訟費,以及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之利息。\x0d\壹 取消同壹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之交易。\x0d\壹 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主任何費用壹並向買家索償。\x0d\(h) 未有領取己購拍賣品\x0d\如己購得之拍賣品未有在成功拍賣後七天內領取,則不論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將安排貯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而只在所引致之貯存、搬運、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項付清後,方可領取己購拍賣項目。\x0d\(i) 出口許可證\x0d\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買家希望申請出口許可證之事實,並不影響買家在七天內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主權利。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向其收回與此項申請有關之付出款項及零碎開支連同任何有關之增值稅。如買家不管需要有出口許可證之事實而作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開支.\x0d\16.本公司之法律責任\x0d\本公司有責任在第17條所列之情況下退還款項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雇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或任何拍賣品主任何毛病或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賣家、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員或代理人,均無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任何種類主任何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之內。\x0d\\x0d\17,膺品之退款\x0d\如經本公司拍賣之拍賣品證實為膺品,則交易將取消,己付之款項則退還予買家。但如:(a)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意見有抵觸之處,或(b)證明拍賣品為膺品之方法,只是壹種在目錄出版前仍未普遍獲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或是壹種在拍賣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下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品造成損壞之程序,則本公司無論如何並無責任退還任何款項。此外,買家只在滿足下述條件下方可獲得退款:\x0d\(i)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五年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拍賣品乃膺品:\x0d\(ii)買家隨後必須在14天內將拍賣品送還本公司,而其狀況與拍賣當日相同;及\x0d\(iii)送還拍賣品後,買家須盡快出示證據,足以使本公司確信拍賣品乃膺品,買家並可將拍賣品之良好所有權轉讓予本公司,而與任何第三人之索償無涉。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毋須向買家支付多於買家就有關拍賣品而支付之款項,而買家亦不能索取利息。本擔保之利益不能轉讓,完全屬於拍賣品成功拍賣時獲本公司發給正本發票之買家所有,該名買家並須自拍賣後壹直保持拍賣品擁有人之身分,而且並無將拍賣品之任何利益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有權依據任何科學程序或其他程序以確定拍賣品並非膺品,不論該程序在拍賣當日是否己使用或已在使用。本條件不適用於硬幣、獎牌、珠寶及畫。 (D)買家與賣家均適用之條件\x0d\18.版權\x0d\與拍賣品有關之壹切影象、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版權,於任何時候均屬並保持屬本公司之財產。未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19.通知\x0d\根據本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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