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的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哪些準備金支出可實現稅前扣除?
既然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那麽那些準備金支出是經核定的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金融企業:壹般貸款損失、涉農貸款損失準備金、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2、保險企業: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未決賠償準備金、大災風險準備金;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賠償準備金、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4、證券行業: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5、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