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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類卡是法院無法凍結的。

法院不能凍結幾種類型的賬戶:

1.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2.不得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或扣劃;

4.國庫資金不得凍結或扣劃;

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債務扣款而被凍結;

6.除法定事由外,信托財產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7.非特定原因不得扣減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8.證券投資基金的財產,除因其自身債務外,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9.不應凍結或扣除信用卡賬戶;

10.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不得凍結、扣劃企業存款;

11.政府金融賬戶:不得對政府金融賬戶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對政府金融賬戶以外的賬戶存款實施強制措施;

12.空難死亡賠償:空難死亡賠償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不是死者,不應作為死者的財產執行;

13,黨費;

14.軍隊和武警部隊存款:只有“特殊存款”不能凍結或扣劃;

15.封閉貸款結算賬戶資金:不得執行被執行人封閉貸款結算賬戶內的資金;

16.期貨交易所會員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內客戶的資金;

17.非結算會員保證金:采用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內非結算會員的資金;

18.結算擔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或者劃撥期貨交易所依法向其結算會員收取的結算擔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其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可以凍結、劃撥其在本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並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十七條信托財產除下列情形之壹外,不得強制執行:

(壹)在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經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公司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對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七條非基金財產自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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