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為單壹投資者設立單壹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為多個投資者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不少於二人,不得超過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