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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抓捕非法經營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如果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當然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直接參與非法經營活動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拘留許可和逮捕令都需要被逮捕人的簽名。當然,嫌疑人可以拒絕簽字。拒簽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註明。聘請律師需要鑒定和證明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然後律師會為妳辦理委托手續。建議盡快聘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可以進壹步聯系。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構成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必須有非法經營行為。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主要采取以下幾種形式:(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如煙草、食鹽、化肥、農藥、農膜、礦產品等。;(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非法傳銷或者變相傳銷、非法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對於刑法中已經單列罪名的非法經營活動,不應當按照本罪處理,而應當按照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如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盜賣文物、買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等。,本質上也屬於非法經營的範疇,但刑法有特別規定,所以這些行為不能再作為其他非法經營活動而以本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只能依據相關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認定情節是否嚴重,壹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非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2)非法經營的數量;(三)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4)受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具體的起訴標準將在下面具體說明。

根據刑法規定,情節嚴重是非法經營罪的必備條件。但由於非法經營行為涉及面廣,表現各異,實踐中很難認定情節是否嚴重。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根據不同非法經營業務的特點,規定了相應的追訴標準:1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自架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出局業務量65438+的(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654.38+0萬元以上;(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 .非法外匯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以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額在15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期刊5000份、圖書2000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500件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期刊15000份、圖書5000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10件。

此外,經營額、違法所得數額、經營額接近上述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追訴:(1)兩年內因經營非法出版物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二)經營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非法經營罪適用刑罰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刑法和司法解釋對上述特別嚴重情節沒有統壹規定,只有部分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下列具體情形有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至第14條的規定,個人經營非法出版物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壹:①非法經營額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經營65,438+05,000種報紙或65,438+05,000種期刊或5,000種圖書或65,438+05,000種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①非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違法所得數額654.38+0.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經營報紙或期刊50000種或圖書15000種或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5000種以上。

業務量、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額接近上述起刑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認定為特別嚴重:

(壹)兩年內兩次以上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到行政處罰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非法經營涉港澳臺國際電信業務,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壹)出境業務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500萬元以上。

業務量或者電信資費損失金額接近上述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認定為特別嚴重:

(壹)因非法經營國際業務和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到行政處罰兩年以上的;非法經營涉港澳臺國際電信業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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