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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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貸款人在異地發放貸款或接受存款,應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信貸資金不得用於財政支出。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信貸資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經濟活動,借款人應事先征求主辦銀行的意見。主辦銀行應隨著基本存款賬戶的變化而變化。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按照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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