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證監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管理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賬戶和交易情況。監管部門這次出臺的意見,對備案有了更詳細的說明,有了處理機制。該意見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對投資品種、投資對象、投資時間、委托方式、持有期限等做出規定。對於員工親屬的股票及其衍生產品的交易,以防止利益沖突,限制短線或投機交易。另外,員工的親屬只能在指定的證券期貨公司開戶並舉報。在買賣股票和衍生品之前,他們需要向公司報告,並在批準出售之前進行審查。
基金管理公司相關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的,證監會將視情節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