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手引導甚至推動賣家進行虛假交易,對商品、服務進行虛假的宣傳,其個人可以從中牟利,主觀上顯具發布虛假信息的故意,且系犯罪意圖的提出、引發者,客觀上也由平臺會員實施完成發布虛假信息,其行為違反了規定,擾亂市場秩序,並且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能就會涉嫌犯虛假廣告罪。
我國規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2、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3、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4、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5、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虛假刷單是為商家提供虛假銷售業績的行為,幫助商家作了虛假宣傳,會導致消費產生錯誤虛假意識,會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