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新《基金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65年6月底發布了《關於重新發布中國證監會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20號),明確了基金業協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收費標準。自此,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正式從證券業協會移交給基金業協會。
擴展數據:
通過科目壹、科目二考試後,可以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四年內註冊基金從業資格。四年以上未通過機構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需要重新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或者補足註冊前最後兩年規定的後續培訓學時。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並按規定通過所在機構參加協會組織的年度資格檢查。
可申請基金從業資格的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