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火災、爆炸、雷擊、空中墜物、死胎、豬瘟、豬丹毒、豬肺病、豬水皰病、口蹄疫,以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上述傳染病的捕殺、掩埋、焚燒造成的損失。肉豬壹般按頭收取保險費,沒有壹定的保額;種豬按原賬面價值或飼養成本的580%協商確定。被保險生豬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死亡的,肉豬按照死亡時的體重和生豬收購價值的50-80%給予賠償,或者約定相應的等級定額賠償;種豬按保額賠償。
以下是某保險公司生豬養殖險的壹些條款。
通則
第壹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和審批表組成。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豬可以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標的(以下簡稱“被保險豬”):
(壹)養殖場的設立已經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被保險人持有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真實有效;
(二)投保的生豬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豬舍環境衛生,能保證飼養質量;
(四)豬無殘疾、無疾病,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能按動物防疫部門規定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接種並有記錄。
第三條下列豬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標的:
(1)單件重量在10公斤(含)以下的牛仔褲;
(二)已出欄的生豬;
(三)處於危險狀態的生豬;
(4)公豬和“能繁母豬”的生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被保險豬死亡的,保險人負責賠償:
(1)被保險豬因火災、爆炸、雷擊、臺風、風暴、龍卷風、暴雨、澇災、雪災、空中落物等原因在72小時內死亡;
(2)口蹄疫(包括“疫區”和“疫點”的被保險豬)、豬瘟和高致病性藍耳病;
(3)正常免疫副作用(緊急免疫除外)。
免除責任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對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雇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管理不善;他人的惡意行為;
(二)行政行為或者司法行為;
(三)隱瞞疫情,不向動物防疫部門報告,未采取有效減災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
第六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承擔責任:
無害化掩埋、焚燒和消毒費用;
(二)動物襲擊、撕咬致人死亡的;
(3)根據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賠額計算的免賠額。
第七條本保險不包括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